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08號原告 吳美馨 被告 陳錫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告確定),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2年5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