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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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文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依101年度座談會不得僅以平信通知,須有回執)。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