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告 陳秀悅
劉峻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正彥 律師
黃雅萍 律師被告 劉明嘉
劉恩竹 劉秀美 劉紀嫻 劉琬純 劉秀卿 曾堉榮 曾健鑫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泰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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