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秩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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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北秩字第74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大陸地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12
月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536595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扣案新台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12月5日下午8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街○○號10樓之27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費常林 於警訊之證述。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
三、扣案如主文所載之物均為被移送人所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得之物,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