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桃小字
第2017號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5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