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835號債權人益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滿櫻 債務人 陳淑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