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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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告 楊紫憶 訴訟代理人 謝麒睿 被告 李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8分之2)及其上同段第265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可佐,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系爭房地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780萬元(柒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