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2號原告 沈哲豪 被告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6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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