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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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原交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阿財
賴秀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阿財、賴秀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徐阿財、賴秀雲於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