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64號聲請人 陳思本 代理人 賴宏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國敬┌───────────────────────────────────────────────────┐│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