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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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勇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健二 、 賴志峰 因108年度訴字第193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