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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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4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
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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