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9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壹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擅自離役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替代役制度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4945號被告甲○○男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鎮○○路○○○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替代役第73梯次役男,經分發至苗栗縣政府服役,明知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仍於民國98年11月16日下午(半日)、同年月24、25、26日全日、同年月27日上午(半日)、同年12月10日上午(半日)、99年2月6日、同年7月23、27、28日,無故離去上開應服役之處所而累計擅離職役已逾7日。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苗栗縣政府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通報表1份。
(三)苗栗縣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1紙。
(四)苗栗縣政府財政處替代役役男簽到(退)紀錄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檢察官黃智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咨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