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9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被告甲○○女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縣沙鹿鎮○○里○○鄰○○路16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88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復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0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同年8月14日以90年毒偵字第3772號為不起訴處分書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6月1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被告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物檢測中心出具之檢體編│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號99D077號尿液檢驗報告│陽性反應陽性反應之事實│││1紙│。│├──┼───────────┼───────────┤│(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88年11月26日觀│││、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後,5年內曾因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依法追訴處罰,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已不││││合於同條例第20條第3項││││「5年後再犯」之規定,││││自毋庸再重為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而應直接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檢察官林李嘉右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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