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210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美金伍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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