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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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煌南邱明輝邱明志邱慧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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