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美玉
林玉雪 林蔚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甘慧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等3人僅就其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5,800元(計算式:2,478,181+394,932+282,687=3,155,8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台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