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235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610、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雄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國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
3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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