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原告 朱莉 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 律師
賈世民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林振生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樟
李旻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 周興國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振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淑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