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緝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00號(即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六十一號、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十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吳志豪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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