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0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尚瑞強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蕭俊彬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蕭俊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蕭俊彬之勞保、郵存、保險等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花蓮縣,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