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錢昱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93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昱睿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382號,認被告並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為侵害美商蘋果公司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
民國109年7月1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93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109年度偵字第9382號卷【下稱偵卷】第401至403頁,本院卷第7至8頁),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
第1550號),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能力證明書附卷可憑(見偵卷第43至48頁、第58至70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附表:
一、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手機觸控螢幕面板壹片。
二、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電源轉接器玖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