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5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鈞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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