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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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97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陳宇莉 律師被告大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為被告大昶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在雲林縣麥寮鄉臺灣電力公司「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工地負責施工,竟監守自盜,夥同被告丙○○,於民國97年10月11日竊取原告向日本商所採購之風力發電機組工具,致原告受有新台幣3,998,435元之損害;被告大昶有限公司與原告間有採購承攬契約,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與被告丁○○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有保全警衛勤務採購合約關係,其未依約落實巡邏管理查察義務,致前述工具遭竊,亦應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被告丁○○、丙○○則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對原告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間所負上開各項債務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核係本於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且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之共同訴訟類型。查:
㈠被告大昶有限公司、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位於臺北
市中山區、臺中市西屯區,被告丁○○、丙○○之住所則設於雲林縣,故被告營業所、住所俱不在同一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規定,在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所定被告數人之共同訴訟,若有該法第四至十九條特別審判籍下,則被告住所、營業所所在地法院此時對之無管轄權,原告僅得向該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法院起訴。
㈡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
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者。此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
⒈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
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參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判例)。惟參諸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就不法行為地傾向於指係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而非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益徵最高法院上開判例載示「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之旨,宜採限縮解釋,而認所稱結果發生之地,係與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全部或一部,有直接或最重要之牽連關係者為限,庶符立法原意,並可避免一造濫訴致令他造遠赴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不宜擴張泛指任何間接或常出於偶然而不確定,或僅屬被害人空泛主張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釋明之地,均為此所述之結果地。
⒉是以,當事人間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均茲所
謂因侵權行為涉訟,而管轄權之有無,自應依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並按諸前揭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以定其侵權行為地或結果地,並進而認定其管轄法院,且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清形,法院自得依職權移轉管轄。
⒊如前所述,原告本件訴訟大抵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者,有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特別審判籍規定適用。經查,被告丁○○、丙○○竊取工具之加害行為實施地點係在雲林縣麥寮鄉之工地,已經原告自陳甚詳(見起訴狀第3、5頁),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834號起訴書所載內容可稽。據此,本件侵權行為地既然位於雲林縣麥寮鄉,且被告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⒋雖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已合意由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原告對於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契約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者。然查,原告所述工具失竊、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契約上義務之地點均在雲林縣麥寮鄉臺灣電力公司「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工地,而本件被告間對原告所成立之損害賠償債務,依原告主張以觀,屬不真正連帶債務,故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二款之共同訴訟類型,因此,本件並無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適用,承前開㈠之說明,原告與被告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合意管轄之本院,並無管轄權。
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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