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明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柒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12年10月4日7時36分許,持搜索票前往被告 杜文澤 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被告所有晶體1包(驗餘淨重0.0176公克、113年度安保字第257號),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而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3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7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3010043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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