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249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温翔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縣○○區○○街,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
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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