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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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潘雅慧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 律師
胡俊暘 律師被告 劉春汝
超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