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8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榮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傷害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榮樹提起本件上訴,於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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