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學煥 等2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4,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