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0號再審原告 余文光
號再審被告康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鈺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