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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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45號原告 邱翌凱 被告 潘劉坤昌
黃冠豪 周志宇 盧士豪 鄭煒穎 陳建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慧雯
法官林建良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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