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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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669號聲請人 錢崇德 相對人錢 邱春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