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美月 被告 余韶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簡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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