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智雄 被告 洪敏肇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