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聲請人乙000000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群裕┌────────────────────────────────────┐│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8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美商花旗銀│高雄銀行│97年12月30日│14,190元│71833││││行股份有限│板橋分行│││││││公司台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