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
號(另案在臺灣臺中女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7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廖政勝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