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