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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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超捷通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懋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3,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1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