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超捷通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懋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63,5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1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蔡雨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