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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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6月1日10時20分許,在高雄市○○○路193之10號,經查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毒偵字第49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為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塑膠袋,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塑膠袋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08─41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應整體視為第2級毒品,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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