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0號原告 彭小輝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被告 馬秋菊
陳順泰
陳順政 陳淑華 陳淑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房地准予變價分割。而依原告所陳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9950號權利移轉證明書所載,原告買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之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459,999元,即為原告就系爭房地所有之利益,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