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4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