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被告陳詩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詩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27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1年2月10日期滿,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附表編號品項、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057公克,含包裝袋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卷第69頁)2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個(毛重0.9709公克)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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