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53號原告 鄭平政
盧業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羅凱正 律師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