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55號被告 洪尚泓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尚泓提出新臺幣肆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洪尚泓因家庭因素,且案情明朗,希可返家處理家庭事務,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涉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因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經核,本件業已於101年5月7日辯論終結,而本院參酌聲請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惡性程度、逃亡可能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等情,認聲請人若提出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並予限制出境、出海,即足以確保嗣後刑罰執行。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事由業已消滅,故無羈押必要,乃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12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