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 游于慶即 一誠 工程行被告金皇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連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5,777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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