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07號原告 郭秋香 被告 高偉安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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