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21號原告 陳維如 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被告百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官大清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 律師複代理人 曹晉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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