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於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指定之保證金新台幣(以下同)壹萬元後,受刑人業經許可具保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九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之。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火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韓經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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