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413號

原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品君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被告 許清吉

輔助人 許清祥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被告 游曜瑜

蘇冠錦

唐楚恩

周聰明

紀志泓

紀志緯

陳重熙

許正議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戴連宏律師

被告臺灣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即 許金 原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陳重熙住台中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戴連宏律師

被告 李俊峰

許玟鎰

許金同

許迦縈

洪正麒

范乾進

嚴文遠

龍林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臺灣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 許金原 之擔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金原於本院審理期間後,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40分之1移轉登記予被告臺灣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強公司),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7頁)。臺灣強公司聲明承當訴訟(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參照)。

二、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強公司代許金原承當訴訟,許金原則脫離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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