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張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100年9月6日│45,000元│182580│││份有限公司 何國華 │孝分行││││└──┴─────────┴─────────┴──────┴─────────┴────┘